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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保健发酵罐的内设机构名单 |
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发酵罐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发酵罐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发酵罐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发酵罐。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发酵罐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发酵罐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发酵罐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发酵罐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发酵罐生产,应按照《新资源发酵罐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发酵罐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发酵罐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酵罐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保健发酵罐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发酵罐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发酵罐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发酵罐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文章来自:不锈钢发酵罐 http://www.ousi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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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打印] Time:201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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