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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发酵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发酵罐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发酵罐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两办法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酵罐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对发酵罐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发酵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发酵罐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发酵罐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发酵罐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被吊销《发酵罐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发酵罐服务管理工作。《发酵罐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发酵罐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发酵罐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文章来自:不锈钢发酵罐 http://www.ousi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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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打印] Time:201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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